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市和区、县(市)领导人员对本级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