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征求意见。
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专项社会评价。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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