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责任单位申报的特色项目、创新项目和创优项目进行特色评估。特色评估按照绩效责任单位申请、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