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