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规定报送绩效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对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目标及其原因,改进措施和计划等进行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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