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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