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