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