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