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