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