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