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