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