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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