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