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