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