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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