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