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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