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