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并根据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安全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