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使用密码产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同时对密码产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密码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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