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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