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