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