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