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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