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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