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