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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