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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