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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