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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