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二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