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四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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