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三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