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一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