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