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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