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