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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