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