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