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