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