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