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