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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