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