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