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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