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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